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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小区的前期物业怎么选择”、“拒交物业费如何处理?”“物业收取的汽车停放费流向哪里?”。近年来,随着扬州物业服务行业日益壮大,物业管理和业主之间的新矛盾、新问题也不断出现。然而,市区现行的物业管理办法是2006年制订的,很多问题难以彻底解决。
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日前,《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今天截止公开征求意见,待进一步完善后,计划于年内出台实施。快来看看,征求意见稿都有啥亮点?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怎么选?
提倡业主通过统一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
近年来,扬州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大部分新建项目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企业的子公司或指定的物业企业承接,造成物业服务水平参差不齐。
征求意见稿则引入了竞争机制,第三十九条明确:市区建立统一的物业管理招投标平台,为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并且,提倡业主大会通过统一的招投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用房经营收益归谁?
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不计入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其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物业服务用房不得买卖和抵押,如果用于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此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小区地上地下总建筑面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比例配建配套服务设施及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其经营收益用于弥补小区物业服务费的不足。
征求意见稿也提出,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管理办公和业主委员会活动等用途,不得买卖和抵押。若用于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可用于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
物业违法
小区内违法搭建怎么办?
禁止6种行为,不听劝阻可提起诉讼
征求意见稿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物业的规划用途
(二)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三)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
(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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