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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媒体侵权归责
归责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致他人受损的事实发生以后,以何种标准使其负责,这种依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

问题的提出

    我国《民法通则》   第106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7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该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该规定中的四个条件正是过错责任的构成的四个要件,由此表明侵害名誉权应适用过错归责。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8条规定:因撰写、发表文章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规定将文章内容失实导致他人名誉受损作为名誉权侵权的条件,而不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行为过错,似乎又表明侵害名誉权也适用于无过错归责。

那么,媒体侵权的归责原则到底是什么?是应以行为过错还是以已发生的损失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国外适用情况

国外民事立法中均未出现“媒体侵权”的规定,美国、英国、埃塞俄比亚等国家主要是通过“诽谤”法律制度来解决媒体侵权纠纷问题的,德国、法国、荷兰则是通过法典条


我国主流观点

我国媒体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目前学术界存在5种主流的观点:

主张过错归责原则。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成为构成民事侵权的必要条件,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其中又因举证责任是否倒置,存在过错责任包含过错推定责任的学说。
主张无过错归责。以损害后果决定侵权责任,表现为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以过错归责为主,公平原则为补充。损害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结果都没有责任,但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又有失公平,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的行为没有主观归责性,也需要分担损失后果。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表现为有损害有责任,无损害无责任。
区分不同受害对象作不同归责。 此观点明显主张引用美国的“诽谤”纠纷处理办法,将受害人分为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
区分不同的侵权责任方式作不同归责。此观点主张如果行为人承担的是具有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反之,则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如赔礼道歉。


实际司法应用

有学者收集整理了1998年2009年媒体侵犯名誉权的267个案件,其中有176个案件,因为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没有事实争议。在剩余的91个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中,适用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的(原告就内容虚假、有过错,负举证责任的)有3起,占3.3%;适用所谓“推定过错归责”的(被告就内容真实、无过错,负举证归责的)有86起,占94.5%;适用无过错归责,只要内容失实,就判被告承担责任,不考虑主观过错的,有2起,占2.2%。
    也就是说绝大多数案件适用的都是所谓“推定过错归责”原则,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统一,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甚至结果迥异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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